香港有限公司 – 註冊條件

註冊香港私人有限公司的主要條件:

公司名稱

  1. 公司名稱必須是唯一。
  2. 公司名稱不得含有若干限制詞。
  3. 公司名稱可以英文或中文,也可以中英都同時註冊。

股本

  1. 發行股本最低要求為1元。
  2. 股本無最高限制。
  3. 各股東只承擔其所投資股本的有限責任。
  4. 發行股本不等於銀行開戶的最低要求。

東及董事

  1. 股東最少1人,最多50人。
  2. 個人董事最少一人以及年滿十八歲。
  3. 股東和董事可以是公司。
  4. 股東和董事可以是同一個人或同一間公司。
  5. 股東和董事可以是任何國籍或居住於任何地方的個人。

公司秘書

  1. 香港規定公司必須委任一名公司秘書。
  2. 公司秘書必須是一名長居與香港的人士、香港持牌會計專業人士、香港法律專業人士或者[信託或公司持牌人]。
  3. 股東和董事不是同一個人,則其中一個人可以委任為公司秘書。
  4. 如唯一的董事是一個人,需要委任第三者為公司秘書。
  5. 公司秘書職位不得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

註冊辦事處

  1. 公司需要在香港設有辦事處地址。
  2. 公司的香港註冊地址,是作為接收通知以及程序的公司法定地址,可不同於營業地址。

重要控制人登記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 起,在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必須:

  1. 採取合理步驟識別其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2. 向重要控制人發出通知和取得該人的所需資料,
  3. 在[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上記錄有關其重要控制人的資料 , 並保持資料更新
  4. 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其它地方備存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5. 允許執法人員檢查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凡未有履行備存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責任,即屬刑事罪行。有關公司以及其每名責任人可各被處罰第4級罰款(即港幣25,000元) 如情況適用,另每日罰款港幣700元。

以上是簡短的擇錄只供參考而並非法律意見,有關備存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的詳情,請參閱香港 [ 公司註冊處 ] 的 [ 對外通告 ]及 [ 公報 ]。

稅務

  1. 在香港,許多支出項目可以扣稅。
  2. 產生於香港的利潤需要交納利得稅。只有在香港產生或源自香港才需要交。
  3. 自 2018 年 4月1日起 ,有限公司首200萬元利潤的稅率降達8.25%,其後的繼續按16.5%交稅。
  4. 如果是來自香港境外利潤,可能被視為離岸來源和不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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